AI智能摘要
香港高等法院驳回宗馥莉及健合 Ventures Limited 就内地诉讼引发的上诉许可申请,维持原审对汇丰账户资产的保全令与披露令。法院认定原告宗继昌等人作为信托受益人主张存在“有待审理的严肃问题”,无需达到“良好可争辩案件”标准,且保全令旨在确保诉讼有效性,不以“真实散失风险”为前提。法官强调香港法院仅保全资产,不裁决实体争议,并认可原告未向内地法院申请救济的合理性。
— 此摘要由AI分析文章内容生成,仅供参考。

文件性质: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一宗上诉许可申请作出的裁决书。
案件编号: HCMP 2772/2024
判决日期: 裁决书未明确给出本判决日期,但提及原审判决于2025年8月1日下达。
法 官: 暂委法官林达伦(The Honourable Gary CC Lam)
判决结果: 驳回被告(宗馥莉等)的上诉许可申请,维持原审下达的资产保全令和披露令。
一、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
本案是香港法院依据《高等法院条例》第21M条,为协助在中国内地(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)进行的诉讼(“内地诉讼”)而采取临时措施的争议。
- 当 事 人:
- 原告/答辩人(本案胜诉方): 宗继昌、宗婕莉、宗继盛。
- 被告/申请人(本案上诉方): 宗馥莉、健合 Ventures Limited。
- 内地诉讼核心: 原告主张他们是存放于香港汇丰银行一个账户内(“汇丰账户资产”)的资产的信托受益人。
- 香港原审程序: 原告在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措施,请求冻结该特定汇丰账户资产(即资产保全令),并要求被告披露该账户的相关信息(即披露令),以防止资产在内地诉讼审结前被转移或耗散,确保内地诉讼的判决能有意义地执行。
- 原审结果: 林官于2025年8月1日批准了原告的申请。
- 本次申请: 被告不服原审判决,向原审法官申请许可,以期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。
二、 被告的上诉理由与法院的驳回理据
法官逐一分析了被告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,并认为均无合理的成功前景。
上诉理由1:法律适用门槛错误
- 被告主张: 由于内地诉讼主要寻求的是宣告性救济(如宣告原告为信托受益人),而非金钱赔偿,因此香港法院提供协助的门槛应更高。应采用“良好可争辩的案件”标准而非较低的“有待审理的严肃问题”标准,并且必须证明存在“资产的真实散失风险”。
- 法院驳回理由:
- 宣告性救济同样需要保全资产: 法官认为,宣告性救济所确认的权利(如追踪资产、要求报账等)若因资产被转移而无法实现,则该救济将失去意义。第21M条的核心目的是保全诉讼标的物,使境外诉讼能够有效进行,而不仅仅是为了最终判决的“执行”。
- 禁令性质是“保全令”而非“冻结令”: 法官强调,原审下达的是针对特定资产(汇丰账户资产)的保全令,旨在确保该特定资产可供将来判决处置。这与覆盖被告任何资产直至某一金额的玛瑞瓦禁令(冻结令)有本质区别,后者才严格要求证明“真实散失风险”。
- “涉外因素”已在第二阶段考量: 法官指出,任何因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而需的谨慎考量,已在决定是否行使酌情权的第二阶段(Stage 2)中充分处理,无需在第一阶段(Stage 1)提高门槛。
上诉理由2:未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救济
- 被告主张: 香港法院不应在不确定内地法院是否会给予类似救济的情况下“推测”,暗示原告应先向内地法院寻求临时救济。
- 法院驳回理由:
- 已考虑其“细致”立场: 法官指出,原审判决已准确理解并处理了被告并非主张“绝对前提条件”而是“更细致的立场”。
- 是否申请及原因为重要考量因素: 法官重申,申请人是否已向外国法院申请救济以及未申请的原因,是法院行使酌情权时的重要考量因素,在单方面申请中必须全面披露。
- 原告的解释合理: 原告提供了其内地律师(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)的意见,认为内地法院不太可能批准类似的临时救济。法官认为原审对此证据的采信无误。
上诉理由3:信托/财产权益不存在“严肃问题”
- 被告主张: 基于相关文件(《委托书》、《协议》、手写指示等),根本不存在关于信托成立或原告拥有财产权益的“严肃问题”或“良好可争辩的案件”。
- 法院驳回理由(本部分论证最为详细):
- 门槛低且已满足: “有待审理的严肃问题”是一个低门槛。法官认为,综合所有文件(尤其是《协议》显示宗馥莉本人同意设立离岸信托并进行过详细沟通)以及被告对“违反《协议》存在严肃问题”的承认,已足以认定存在需要审理的严肃问题。
- 香港法院不最终判定实体问题: 法官强调,在第21M条的申请中,香港法院的角色不是最终裁定诸如文件解释、信托是否有效成立等实体法律问题。这些是内地法院的职责。香港法院只需判断是否存在一个需要由内地法院审理的“严肃问题”。
- 具体问题需待审理: 法官详细解释,关于《委托书》是否创设明示信托、《协议》在上下文中是否创设了信托(如推定信托或Quistclose信托)、文件条款的不确定性(如资金缺口、资本归属)是否导致信托无效等,都是事实敏感且需要全面审理的法律问题,目前均有可争辩之处。
- “更好论据”测试不适用: 法官采纳英国上诉法院最新判例,认为在临时禁制令的语境下,“有待审理的严肃问题”与“良好可争辩的案件”之间并无明显区别,无需适用“哪一方有更好论据”的测试。
上诉理由4:提供担保无必要
- 被告主张: 原审法官要求原告提供担保是错误的。
- 法院驳回理由:
- 基于多项因素的酌情决定: 法官解释,要求担保的决定是基于五项因素的累积评估(包括双方诉讼地位的相对强弱、涉案资产规模巨大、存在一定的耗散风险、被告满足潜在判决的固有可能性等)。
- “真实散失风险”非前提: 法官重申,“真实散失风险”并非下达保全令或要求担保的前提条件,但“某些风险”仍是相关考量因素。
- 推断合理: 法官认为,基于18亿美元是笔巨款这一事实,且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,推断被告可能难以满足潜在判决并非纯粹猜测,而是合理的推断。
上诉理由5:披露令不当
- 被告主张: 披露令(1)预先干预了内地法院的审理;(2)本案中没有“无法解释的交易”或“真实散失风险”,不符合下达披露令的条件。
- 法院驳回理由:
- 目的为辅助保全令: 披露令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和执行已下达的资产保全令,确保原告能知晓受禁制资产的去向,而非进行证据披露(Discovery)。鉴于原告仅能获得两个时间点的账户结单,披露更多信息对于保全令的有效性至关重要。
- 已平衡各方利益: 法官承认存在“预先干预”的顾虑,但在权衡后认为,为确保保全令有效执行的利益大于此顾虑。
- 案例不支持被告主张: 法官分析被告引用的案例后认为,这些案例并未确立必须有“无法解释的交易”或“真实散失风险”才能下达辅助性的披露令。
三、 其他决定
- 临时暂缓执行: 法官批准了被告的请求,暂缓执行披露令中的部分条款,等待被告向香港上诉法庭重新申请上诉许可的结果,以避免上诉权利失去实质意义。
- 诉讼费用: 被告需支付原告本次上诉许可申请的诉讼费用,并允许原告聘用两名律师的费用。
四、 核心结论与影响
- 核心结论: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,被告提出的所有上诉理由均缺乏合理的成功前景,亦无其他基于司法公正的理由应授予上诉许可。因此,原审法官下达的资产保全令和披露令继续有效。
- 案件影响: 此裁决巩固了香港法院依据第21M条为协助内地诉讼而提供临时措施的法律原则和实践,特别是明确了:
- 在协助寻求宣告性救济的境外诉讼时,可采用“有待审理的严肃问题”这一门槛。
- 针对特定资产的保全令与针对金额的冻结令有重要区别,前者不强制要求证明“真实散失风险”。
- 香港法院在此类申请中的角色是保全资产,而非对境外诉讼的实体问题作出最终判决。
文章来源:”三栖顾问田照刚“的保险学习笔记
判决书原文PDF文件:关注公众号回复:20250929
作者:一名正在努力专业的保险学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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